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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协会章程 4-5章
来源:未知 作者:匿名 发布时间: 2023-08-25 24次浏览
物业协会章程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三)决定终止事宜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五)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(不可抗力除外)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 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。
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 5 年,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五分之一以上会员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。

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,会长主持;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,由副会长主持;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三条  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必须有全体会员(会员代表)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的过半数以上通过。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

会员(会员代表)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,须提前15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(会员代表)。临时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(会员代表)。

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。

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,并向会员(会员代表)公告。

第二十四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换届,应当在大会召开前 3 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党员代表、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换届选举委员会)。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,按本章程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方式召集,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、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换届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召开前 1 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。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长、财务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依照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,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(会员代表)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根据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。

理事会每届 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
(三)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
(四)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
(六)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(减)注册资金的方案,提交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;

(七)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;

(八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、决算;

(十)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,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一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;

(十二)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,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

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
(十三)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视频或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:

(一)负责人的调整,如选举和罢免理事、负责人等;

(二)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;

(三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四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五)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会议;

第二十八条  召开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列席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(或称理事长)1名、常务副会长1名、秘书长1名,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总人数的三分之一,不少于3人,且为奇数。

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,经出席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,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。

第三十条  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的权益,遵守下列行为准则:

(一)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二)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三)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;

(四)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(离)休干部(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)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;

第三十一条  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应为内地居民,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*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三十三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;

(四)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
第三十四条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(聘任制)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
第三十 七条  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;

(三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
第三十八条  本会会长(法定代表人)的变更。本会会长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,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,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。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,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,并提交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无记名投票选举。

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会长变更后,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。


第五章  内部管理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规程》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和《办事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四十条 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;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,但不包括合理的办公场地租金和工资薪金支出。
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,不具有浮动性。

本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,不重复收取会费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、副会长、理事、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协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上进行检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四十六条 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,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。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、完整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,不得拒绝、隐匿、谎报。本会聘用、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,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九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条  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捐赠方、会员、理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捐赠方、会员、理事的查询,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
第五十一条  本会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。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,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批准。